宿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2022年度宿遷市生態環境重點領域執法案例(1),其中包含6例涉VOCs領域的相關案例,詳情如下:
為全面貫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職責,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近期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梳理了一批2022年度重點領域執法案例,計劃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向廣大企業家朋友解釋常見環境違法行為,以此引起重視,規避類似違法行為,逐步完善企業生產活動,促進高質量發展。本期推出涉VOCs領域的相關案例。
(一)涉VOCs案例釋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span>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設置廢氣收集和處理系統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span>
對應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span>
具體案例
一、江蘇某家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19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噴漆房內有工人正在進行噴漆作業,配套建設的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位于該公司西北側建有一間約25平方米調漆房,現場發現調漆房內存放有油漆、稀釋劑以及調制好的油漆,但未配套建設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調漆廢氣通過油漆房內5個窗戶排至外環境,現場散發有刺鼻性油漆氣味。
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二、江蘇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1
案情簡介:2022年4月14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三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F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生產車間內油墨氣味較重,未配套建設安裝廢氣處理設施?,F場用手持式PID快速檢測設備測試車間內印刷工段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最高濃度為501mg/m3,復合工段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最高濃度為1.5mg/m3,車間北側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濃度為11.35mg/m3?,F場發現車間北側有2個排風扇將車間內廢氣排入外環境。2022年4月15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時,發現企業仍未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正在生產,廢氣無組織排放,生產車間門窗仍未密閉。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該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35萬元罰款。
三、沭陽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8月29日,宿遷市沭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F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現場發現該公司加彈車間內南側有3條加彈生產線正在生產,但配套建設的靜電除油設施引風機未開啟,執法人員現場使用便攜式VOCs氣體檢測儀對車間內廢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車間VOCs氣體濃度為400ppb,現場發現生產車間西側大門處于敞開狀態,部分窗戶未密閉,加彈工序生產時產生的廢氣無組織排放至外環境。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罰款。
四、江蘇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3月30日,企業用電監控系統平臺顯示該公司噴涂工段廢氣處理設施出現多次用電異常,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噴塑工段及固化工段正在生產,但配套建設的廢氣處理設施引風機未開啟,配套建設的噴淋塔+活性炭吸附+UV光氧處理設施中噴淋塔未運行、活性炭未填裝,現場可見大量廢氣由固化通道兩端未收集直接排放至車間。
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4萬元罰款。
五、某木業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16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一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執法檢查?,F場檢查時,該公司強化地板車間正在生產,該公司環評批復和環評報告書要求強化地板一車間壓貼封邊產生的有機廢氣集氣罩負壓收集后經過二級活性炭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F場檢查時該處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引風機地面防水蠟跑冒滴漏嚴重,現場打開活性炭吸附箱發現一級活性炭處理設施第一層2個抽屜未填裝活性炭,下面第二層抽屜只裝入少量活性炭。
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6萬元罰款。
六、宿遷某化學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七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開展國慶期間污染天氣黃色預警專項執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抗氧化劑1425生產,檢查時該公司A線正在運行B線停產。該公司危廢倉庫(南倉庫)貯存危廢有廢鹽14.459噸,水處理污泥7.469噸,廢活性炭1.822噸,廢包裝袋43公斤;北側危廢庫貯存危廢有蒸餾殘渣6.619噸。使用PID在南測危廢庫檢測TVOCs濃度為3.52-6.33ppm,北側危廢倉庫使用PID在南測危廢庫檢測TVOCs濃度為2.51ppm, 危廢庫產生廢氣收集后經一級水吸收+一級堿吸收+氣液分離+一級活性炭處理后接入一車間離子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處理裝置處理后排放,檢查時前端廢氣處理工藝堿吸收工序循環泵未運行。查處情況: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該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3.8萬元罰款。
來源:宿遷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