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加強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整理了近期執法檢查發現的10個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18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通益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發現,該單位3臺熔煉爐均在生產,廢氣治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水噴淋設施進水管脫落,設施內無水,熔煉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環境。
查處情況:該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移送公安。
啟示意義:本案中,雖然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風機正在運行,但經執法人員細致檢查,最終鎖定企業不正常運行噴淋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說明企業未建立污染防治設施巡查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環保意識。
二、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7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潤泰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F場檢查時,該單位橡膠注射生產線正在生產,產生的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硫化氫、二硫化碳,配套建設有集氣罩+光氧催化+二級活性炭吸附收集處理設施,但部分橡膠注射生產設備上方的集氣罩與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處被封堵,導致廢氣無法收集。該單位活性炭箱填充的蜂窩活性炭粉化破損,且活性炭表面有粉塵積存,手工噴涂線、噴涂倉和烘箱未配套建設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查處情況: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12萬元罰款。
啟示意義: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內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雖已配套建設相應環保設施,但無專人負責,不能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就需要企業自身主動加強對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任用熟悉環保工作的專職人員。
三、江陰市東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12月8日,接到信訪投訴后,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監測站對江陰市東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氣筒排放臭氣情況進行監測,其中DA002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17378(無量綱);DA0032排氣筒臭氣濃度最大值22908(無量綱),超過了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啟示意義:惡臭氣體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活幸福指數,生態環境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不僅關注PM2.5等常規空氣質量指標,也要關注異味等群眾密切關注的問題。作為產污單位,企業應擔負起應有的社會責任,嚴格落實各項治污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影響。
四、揚州茂洋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5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匿名向“12345”熱線反映邗江區槐泗鎮沈營村附近一家機械廠每天都會散發出油漆味的問題,執法人員立即根據群眾反映的信息赴現場檢查,發現揚州市茂洋機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刷漆作業,車間窗戶呈打開狀態,無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廢氣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
查處情況:該單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罰款6萬元。
啟示意義:此次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實不及時、環境管理懈怠等情況。生態環境部門在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也是對企業進行宣傳教育,進一步提升企業守法意識,消除安全隱患。
五、阜寧縣富興家紡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簡介:阜寧縣富興家紡有限公司是鹽城市廢水重點排污單位。2022年9月29日,執法人員對單位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翻布、預定型、印花、凈化、水洗、定型、包裝等工序正在生產,廢水排放口有廢水排放,PH值、COD、總氮、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均未使用,監測儀器均無數據,數采儀上傳數據均為0,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預定型一條生產線配套的治理設施未運行。
查處情況:該單位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未保證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一條預定型生產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處以罰款人民幣2萬元。合計罰款人民幣4萬元。
啟示意義: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主要目的是檢測水體中的污染物種類,以及污染物濃度的變化進展,從而能得到一個水質情況的基礎判斷,能更有效地控制水環境質量,提前預警,預防污染事故。企業要重視廢水在線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明確專人具體負責,避免在線監控設備使用“形同虛設”的情況出現。
六、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8日,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河道時發現水質異常,略呈黃色,執法人員立即沿河進行排查,發現一排放口正在排水,經溯源排查鎖定了張家港市華恒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該單位蒸汽冷凝水沉淀池連接有管道,沉淀池水通過南北兩個排口直接排入太字圩港。采樣監測結果顯示,南側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040 mg/L,北側排口排放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240 mg/L,總磷濃度為0.59mg/L,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化學需氧量100 mg/L,總磷濃度0.5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已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單位相關設備予以查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將該案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拘留。
啟示意義: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環評或排污許可證等要求進行收集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案
案情簡介:泰州市靖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1月11日、11月18日、12月9日對靖江市華晟重金屬防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對該單位出水口和入河排口進行了采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入河排口總氮和總鎳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泰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1萬元。
啟示意義:企業向外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不得觸及法律底線,執法人員對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企業,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在處罰的同時做好后督查工作,督促企業及時整改到位。
八、瀘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瀘溪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烘焙食品生產,主要廢水為清洗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接入南區污水處理廠?,F場對該單位廢水總排口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為77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規定的三級排放標準500 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7萬元。
啟示意義:生產企業應當認真落實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廢水排放監測,確保水質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監管,充分發揚環保鐵軍作風,嚴厲打擊各類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形成對企業有效震懾,同時警示其他企業依法依規排放。
九、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區(新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對該單位開展監督性監測。經監測,常州鋰霸電池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外排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折算值)為388mg/L,總磷濃度(折算值)為2.78 mg/L,超過該單位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150mg/L、總磷2.0 mg/L)。
查處情況:該單位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對該單位處罰款20萬元,并責令該單位改正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啟示意義: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
十、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案
案情簡介:2022年10月1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對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調取其2022年10月11日儀器設備電子記錄時發現,該單位對某柴油車進行尾氣檢測時,氮氧化物和煙度采樣管采用兩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c.5.2不透光煙度計安裝要求。
查處情況:該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按照《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鎮江市丹陽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沒收檢驗費用人民幣110元,并罰款人民幣2萬元。
啟示意義: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產生的尾氣特別是不達標的尾氣,對人民群眾生活的環境造成重要的影響。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為檢驗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影響的最后一道閘門,是源頭治理的關鍵之一。通過對車輛檢驗機構的查處,警示了車輛檢驗機構必須規范流程、加強管理、嚴謹審核,依法依規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來源:江蘇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