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攻堅目標
到2025年,PM2.5和O3協同控制取得積極成效,全省O3濃度增長趨勢得到有效遏制,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到72.5%,NOx、VOCs重點工程減排量分別不低于15.07萬噸和9.52萬噸。
二、含VOCs原輔材料源頭替代行動
加快實施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各市對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的企業進行深入排查,摸清涉VOCs產品類型、涉VOCs原輔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臺賬,制定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方案。2025年年底前,各市至少建立30個替代試點項目,全省溶劑型工業涂料、溶劑型油墨使用比例分別降低20、15個百分點,溶劑型膠粘劑使用量下降20%。全面推進汽車整車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質家具、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鋼結構、船舶制造技術成熟的工藝環節,鼓勵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大力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膠粘劑;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內地坪施工、室外構筑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含VOCs原輔材料達標情況聯合檢查。嚴格執行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VOCs含量限值標準,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對相關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環節VOCs含量限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O3高發季節加大檢測頻次,曝光不合格產品并追溯其生產、銷售、進口、使用企業,依法追究責任。(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青島海關、濟南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VOCs污染治理達標行動
開展簡易低效VOCs治理設施清理整治。各市持續推進VOCs治理攻堅各項任務措施,完成重點治理工程建設。全面梳理VOCs治理設施臺賬,分析治理技術、處理能力與VOCs廢氣排放特征、組分等匹配性,對采用單一低溫等離子、低效活性炭、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廢氣采用單一噴淋吸收等治理技術且無法穩定達標的,加快治理技術和設施升級改造,推進深度治理,嚴把工程質量,確保達標排放。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整治,最遲不得晚于2023年6月。VOCs廢氣不得與其他廢氣混合處理、排放(作燃料氣使用除外)。(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強化VOCs無組織排放整治。各市組織開展含VOCs物料儲存、轉移和輸送、設備與管線組件、敞開液面以及工藝過程等全方位、全鏈條、全環節無組織排放情況排查,對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開展整治。石化、化工行業重點整治儲罐配件失效、裝載和污水處理密閉收集效果差、廢水預處理池和廢水儲罐廢氣未收集、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不符合標準規范等問題;焦化行業重點整治酚氰廢水處理未密閉、煤氣管線及焦爐裝置泄漏等問題;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重點整治集氣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輔材料和廢料儲存環節無組織排放等問題,2023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確需一定整改周期的,要在相關設備下次停車(工)大修期間完成。強化LDAR工作的質量控制,嚴格落實《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泄漏檢測與修復技術指南》(HJ 1230)相關要求,開展項目建檔、現場檢測和泄漏修復等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加強非正常工況廢氣排放管控。各市督促企業制定檢修期間的VOCs管控方案,石化、化工企業應提前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開停車、檢維修計劃。對于部分蒸罐、清洗、吹掃等無法密閉收集廢氣的工序,采用移動式設備收集并處理廢氣;對使用工藝爐作為廢氣治理設施的企業,儲罐、裝卸車、危廢庫、污水處理等工序在停產期間依然產生VOCs廢氣的,需配套備用廢氣治理設施或使用移動式治理設施?;鹁?、煤氣放散管須安裝引燃設施,配套建設燃燒溫度監控、廢氣流量計、助燃氣體流量計等,排放廢氣熱值達不到要求時應及時補充助燃氣體,杜絕不充分燃燒的有機廢氣直接放散。鼓勵煉油與石油化工等涉及不可中斷工序的企業在主要排放口配備備用治理設施,備用治理設施應與主體治理設施等效,并確保在主體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時能夠及時切換使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推進涉VOCs產業集群治理提升。全面排查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以及涉及有機化工生產的產業集群,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計劃,統一治理標準和時限,彩鋼板、人造板、玻璃鋼產業集群率先實施。各市加快建設涉VOCs“綠島”項目。同一類別工業涂裝企業聚集的園區和集群,推進建設集中涂裝中心;吸附劑使用量大的地區,建設吸附劑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劑規范采購、統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體系;同類型有機溶劑使用量較大的園區和集群,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中心。推進建設鈑噴共享中心,配套建設適宜高效VOCs治理設施,鈑噴共享中心輻射服務范圍內逐步取消使用溶劑型涂料的鈑噴車間。(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
推進油品VOCs綜合管控。各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運銷環節油氣回收系統專項檢查工作,確保達標排放。在實現萬噸級以上原油、成品油碼頭油氣回收治理的基礎上,2024年1月1日起,現有800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國家標準實現油氣回收治理。2023—2025年,推動年銷售汽油量大于3000噸(含)的加油站油氣回收自動監測系統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比例分別達到30%、60%和100%。打擊在卸油、發油、運輸、停泊過程中破壞汽車罐車密閉性的行為,探索將汽車罐車密封性能年度檢測納入排放定期檢驗試點。持續推行夏、秋季加油站、油庫夜間加油、卸油措施。(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參與)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動
實施工業源深度治理。各市實施重點行業NOx深度治理,推進玻璃、陶瓷、鐵合金、有色等行業脫硝設施改造。加強火電、熱電、鍋爐污染治理設施監管,確保穩定達標排放。2023年6月底前,完成工業爐窯治污水平排查,逐家逐臺核實工業爐窯現狀,重點核查污染治理設施工藝類型、處理能力、建設運行情況、副產物產生及處置情況,建立并動態更新工業爐窯管理清單。2023年年底前,對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不規范、運行不正常、維護不到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使用不正常等情況,以及采用脫硫脫硝一體化、濕法脫硝、微生物法脫硝等治理工藝且不能穩定達標的進行整改,確保穩定達標排放。(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配合)
提升燃氣鍋爐、生物質鍋爐治理水平。各市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提高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的質量,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202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動燃氣鍋爐取消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確有必要保留的,應采用電動閥、氣動閥或鉛封等方式加強監管。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NOx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的應加裝高效脫硝設施;采用選擇性催化還原(SCR)脫硝工藝的,秋冬季前要對催化劑使用狀況開展檢查,確保脫硝系統良好穩定運行。(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五、監管能力提升行動
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升未來10天O3污染級別預報能力。各市至少建成一處超級站并穩定運行,開展大氣環境VOCs組分和非甲烷總烴監測,并與省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加強涉VOCs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企業環境VOCs監測,其中,對化工園區、大型石化企業等開展VOCs組分自動監測,實現聯網運行;加強光化學產物和衍生物的觀測能力建設;探索開展垂直方向上的O3濃度和氣象綜合觀測;建設公路、港口、機場和鐵路貨場等交通污染監測網絡。強化LDAR檢測質量管理和控制體系建設,2023年年底前,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工業園區要建立統一的LDAR信息管理平臺。(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擴大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范圍,各市將VOCs和NOx排放量大的企業依法依規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覆蓋率不低于工業源VOCs、NOx排放量的65%。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督促企業按要求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日常巡檢和維護保養;自動監測設備數采儀采集現場監測儀器的原始數據包不得經過任何軟件或中間件轉發,應直接到達核心軟件配發的通訊服務器。推動企業安裝間接反映排放狀況的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設備。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配備便攜式VOCs檢測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石化、化工企業集中的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快配備紅外熱成像儀,提高現場快速檢測能力。加強無組織排放狀況監控,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相關要求,將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測納入排污許可證和自行監測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強化治理設施運維監管。各市指導企業按照治理設施的工藝設計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治理設施運行規范或操作規程,并明確異常情況的處理方案。VOCs收集治理設施應較生產設備“先啟后?!?。治理設施吸附劑、吸收劑、催化劑等應按設計規范要求定期更換和利用處置。堅決查處脫硝設施擅自停噴氨水、尿素等還原劑的行為;禁止過度噴氨,廢氣排放口氨逃逸濃度原則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持續開展有機廢氣排放系統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對于確需保留的應急類旁路,企業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備,在非緊急情況下保持關閉并鉛封,通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流量計等方式加強監管,并保存歷史記錄,開啟后應及時向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做好臺賬記錄。(省生態環境廳牽頭)
六、科技幫扶支撐行動
強化科技支撐。全面開展O3來源解析、生成機制、傳輸規律和減排措施效果評估的研究。建立農業源、生活源排放清單,完善工業源VOCs組分清單,并進行動態更新,力爭形成污染動態溯源的能力。劃定NOx和VOCs管控分區,制定科學、可操作的分行業、分區域的控制方案,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在典型城市持續開展“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加快適用于中小企業的高效VOCs治理技術及相關裝備的研發和推廣應用。(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O3污染防治精準監督幫扶。指導各市加強工業源、生活源生產作業調控,在夏季高溫時段減少開停車、放空、開釜,以及涂裝作業、瀝青鋪設、道路劃線等操作。圍繞石化、化工、涂裝、醫藥、包裝印刷、鋼鐵、焦化、建材、油品儲運銷等重點行業、環節,精準開展O3污染防治監督幫扶。持續開展“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活動,指導企業優化VOCs、NOx治理方案,推動各項任務措施取得實效;針對地方和企業反映的技術困難和政策問題,組織開展技術幫扶和政策解讀,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實際問題。優化監督幫扶模式,拓展非現場監管手段應用,按照國家要求開展熱點區域針對性排查。每年O3污染高發季前,對LDAR開展情況進行抽測和檢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